第十條 進行外保溫系統耐候性檢測時,委托方應向檢測機構提供確定的外保溫系統施工方案,并在試驗室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在試驗基墻上制作檢測樣墻,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對檢測樣墻的制作進行監督。在制作檢測樣墻時,確需對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時,委托方應向檢測機構提供書面修改說明。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必須反映檢測樣墻的制作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當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面磚飾面時,必須對耐候性試驗后的飾面面磚粘結強度進行檢測。耐候性試驗后的飾面面磚粘結強度應滿足《建筑工程飾面磚粘結強度檢驗標準》(JGJ110)中對飾面磚粘結強度的要求。
第十二條 當高層建筑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時,宜對外墻外保溫系統進行抗風壓試驗檢測。抗風壓試驗所要求的施工方案、樣墻制作及監督等均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采用保溫系統的復合墻體,應進行傳熱系數檢測。當復合墻體的組成材料、施工方案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傳熱系數檢測。
第十四條 平屋蓋的建筑屋面保溫隔熱系統,應進行屋面基層上復合的傳熱系數的檢測。當屋面保溫隔熱系統的組成材料、施工方案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傳熱系數檢測。
第十五條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有節能要求的門、窗,應對門、窗的傳熱系數和氣密性進行有見證取樣送檢,其檢測的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行業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第十六條 對采用粘貼法或錨固法進行建筑節能外保溫施工的,應按設計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建筑節能外保溫施工粘接強度或錨固強度進行現場抽樣檢測,其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行業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第十七條 各建筑節能檢測機構在進行建筑節能檢測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主體有嚴重違反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應及時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建筑節能檢測項目檔案,并單獨建立建筑節能檢測不合格項目臺帳。
第十九條 各市、州及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建筑節能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檢測工作的管理。各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對所監督的工程項目建筑節能施工、檢測及竣工驗收等過程進行監督,保證建筑節能工作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要求。 各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通過網絡或其它通訊渠道,按要求向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上報建筑節能檢測的情況。
第二十條 當建筑工程的建筑節能質量發生爭議時,應由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綜合檢測類》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檢 測 報 告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在進行建筑節能檢測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時,應按委托方提供的有見證取樣送檢單(通知)明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時間、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等主要信息。